前BPR NTB官员,他为信用贷款绘制了22名教师的名字,被判处4年徒刑

马塔兰 - 一个法官小组判处西努沙登加拉人民信贷银行(BPR)前Aikmel Afif Muafi分行四年徒刑,因为他被发现参与一起牟取暴利的案件22名教师的姓名,需要申请消费信贷,导致国家损失至少价值10亿卢比。

据安塔拉报道,首席大法官I Ketut Somanasa在12月27日星期二报道的马塔拉姆蒂皮科尔地区法院BPR NTB Aikmel分院虚构的信用腐败案件的判决听证会上说:“判处被告Afif Muafi4年监禁和2亿卢比的罚款3个月监禁。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Afif Muafi被发现违反了经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1999年第31号法律关于消除腐败犯罪的第2条第(1)款和第18条第1款。《刑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根据检察官的主要指控内容。

他说:“被告作为BPR NTB Aikmel分公司营销科科长的身份已被证明可以丰富其他人,即证人Saiffudin代表UPTD Dikbud Pringgasela中记录的22名教师姓名担任消费学分申请人。

该判决低于检察官先前要求法官判处5年徒刑和2亿卢比罚款4个月的监禁。

法官对通过判决的考虑低于检察官的要求,其中之一是关于Afif Muafi以价值1100万卢比归还国家损失的诚意。

法官解释说,这笔钱是阿菲夫·穆阿菲(Afif Muafi)从证人赛夫丁(Saiffudin)那里收到的感谢信,感谢他协助代表22名教师支付消费信贷。

与此同时,对于价值至少10亿印尼盾的国家损失,法官在上周的判决听证会上指控Saiffudin。

作为第二被告,Saiffudin以UPTD Dikbud Aikmel财务主管的身份申请消费信贷,被判处7年徒刑和3亿印尼盾的罚款,监禁5个月。

法官指出,Saiffudin与Afif Muafi一起在BPR NTB Aikmel分行的虚构信贷案件中犯有腐败行为。

法官指出,根据经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关于消除腐败犯罪的1999年第31号法律第2条第(1)款和第18条第1款,Saiffudin被认定违反了主要指控。《刑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