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观察报:不要贸然批准矿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股权变更
雅加达 - 能源和矿业观察员也是科罗拉多矿业学院,法国石油研究所和印度尼西亚大学的校友,Kurtubi提醒法律和人权部一般法律管理总局(AHU)的官员不要粗心批准持有采矿业务许可证(IUP)的公司股份所有权的变化。
因为,库尔图比说,就特许权的所有权变更而言 - IUP的另一个指定 - 一个矿区,它必须得到能源和矿产资源部(ESDM)的批准,作为颁发特许权/ IUP的当局。
据他介绍,今天经常发生的特许权/ IUP的转让或买卖是现任政府采用的特许权制度(IUP)的弱点之一,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弱点,例如授权发布特许权/ IUP的政党/机构经常从摄政王变为州长,然后回到能源和矿产资源部。
PT Citra Lampia Mandiri(CLM)总裁Helmut Hermawan通过PT Aserra Mineralindo Investama(AMI)证实了采矿黑手党行为的存在,该公司非常系统地接管PT CLM和PT Asia Pacific Mineral Resources(APMR)的股份,非法和非法扣押PT CLM的镍矿开采。
首先是邀请PT AMI通过协议与PT CLM合作,PT AMI存入2850万美元的资本。然而,只有200万美元存入,AMI声称拥有所有权,随后没收了采矿土地。
赫尔穆特在12月23日星期五的一份声明中说:“转移资金后,即使这个数字远低于义务,他们也可以自己改变合作契约,而无需通过GMS机制 - 这实际上是非法的 - 进行土地掠夺。
赫尔穆特说,矿业黑手党等利用了法律和人权部在线一般法律管理系统(AHU)的漏洞,该系统使公证人有信心执行没有法律理由的处决。赫尔穆特继续说,这就是为什么他的政党要求法律保护。
PT CLM和PT APMR是PT AMI未经授权和非法收购股份的受害者。事实上,收购股份得到了法律和人权部AHU总司的承认/认可,尽管它违反了2000年第3号《矿产和煤炭法》和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inkracht)。
也许在实地还有其他事态发展,即一群自称是Zainal Abidinsyah Siregar领导的新PT CLM管理层的人在南苏拉威西岛东卢武摄政区马里利区的镍矿开采特许区强迫和非法收购PT CLM的各种资产和财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事件似乎得到了东路武警方的祝福,因为警方并没有试图阻止接管。
这伙袭击者声称,收购具有法律依据,即通过法律和人权部AHU总局获得政府的认可,收购PT CLM股份的形式得到了政府的祝福。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批准违反了《矿产和煤炭法》以及具有永久法律效力(inkracht)的法院判决。然后事实证明,再次证明收购PT CLM和PT APMR的股份在法律上是有缺陷的。
发生在PT CLM和PT APMR上的案件被印度尼西亚警察观察(IPW)主席Sugeng Teguh Santoso命名为黑手党行为,使用“敌意接管”模式,这是试图通过法律程序强行接管矿业公司的股份,看起来好像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是非法的。
恶意接管通常始于合作协议或购买拥有采矿业务许可证 (IUP) 的授权公司的股份。然而,通过一个强大的网络,主要是在法律机构,他们随后廉价地接管了公司的股票。
Kurtubi继续说,特许权制度的另一个弱点是,授权颁发特许权/IUP的一方经常利用其权力作为获取利润的来源,因此矿区的IUP重叠,因为颁发的IUP不止一个。
“另一个缺点是特许经营商/IUP持有人太容易交易他们的IUP。即使是刚刚从摄政/州长/ESDM收到的IUP,也经常被交易给真正拥有资金/资本的投资者,“库尔图比补充道。
根据Kurtubi的说法,基于第4/2009号矿产和煤炭法和第3/2020号法律的特许权/ IUP系统的致命弱点是因为特许权/ IUP以及工作合同(PKP2B)是殖民时代的采矿治理体系,没有反映自然资源管理(SDA),这应该参考第45宪法第33条,其中必须由国家控制才能实现人民的最大繁荣。
相比之下,在石油和天然气部门,自1960年以来,根据第44/PRP/1960号和第8/1971号法律,特许权/IUP制度和工作合同制度(PKP2B)已停止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国营公司之间的产品分成合同制度,该制度是根据《与矿业投资者签订合同法》形成的。各州获得65%的收入份额,投资者获得35%的收入。
通过特许权制度,国家不能保证获得的收入大于矿工赚取的利润。因为在《矿产和煤炭法》中,没有特别提到地球内部矿产和煤炭储量形式的财富/资产属于国家,必须为了人民的最大繁荣而进行管理。
因此,特许公司觉得地球内部的矿产和煤炭资产/储量是他们的。只要带一份关于特许区矿产和煤炭储量的估计的地质学家报告,然后带到银行获得贷款就足够了。而地球内部的矿产储量属于国家,只有所有者有权抵押给银行。
库尔图比强调,地球内部的所有石油和天然气以及矿产和天然气储量都属于国家,必须由国家通过国家根据法律组建国有公司(PN)来控制,PN由矿业国授权。所有投资者必须与持有矿业授权书的国有公司(PNPKP)签订“B-to-B”收入分享合同,与石油和天然气一样进行利润分享(65:35)。
“因此,将不再有买卖特许权(IUP),国家/州预算肯定会从自然资源中获得收入,这些收入必须大于采矿业务参与者投资者的利润,”Kurtubi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