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苏门答腊的沥青企业家偿还10.6亿印尼盾的税收债务
PALEMBANG - 南苏门答腊(南苏门答腊)的一名沥青商人偿还了10.6亿印尼盾的税收债务,因此检察官办公室停止了对有关人员的调查。
总检察长团队和南苏门答腊检察官办公室决定停止调查,因为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检察长 2022 年第 331 号法令,该纳税人已经还清了国家收入损失以及行政制裁,罚款金额为国家收入损失金额的三倍。
巨港的沥青企业家通过PT WBG纳税人的首字母缩写为SMR,在税收领域犯下了犯罪行为,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报告纳税申报表和报告纳税申报表。
这违反了 2007 年第 28 号法律第 39 条第 (1) 款 c 项和/或第 39 条第 (1) 款 d 项,该法律涉及关于一般规定和税务程序的 1983 年第 6 号法律的第三次修正案,最后由 2021 年关于统一税收条例的第 7 号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
嫌疑人多次被发现不遵守履行其2018纳税年度的纳税义务。
DIa报告或提交2月,3月,7月至12月的增值税期纳税申报表(通知函)。
此外,PT WBG还被证明提交了1月,4月,5月和6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内容不正确。
除了上述不合规情况外,PT WBG也明显没有回应正确提交和/或更正其增值税期纳税申报表的建议。
由于嫌疑人的行为,该州遭受了2.66亿印尼盾的损失。
然后,DGT通过审查涉嫌违反税务刑事条款的初步证据来采取执法行动。
但是,PT WBG没有根据《KUP法》第8条第(3)款行使其披露不实信息的权利,以免随后进行调查。
根据涉嫌犯罪的充分初步证据,对案件进行了跟进,然后南苏门答腊 检察官办公室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宣布嫌疑人的案件档案完整。
在巨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嫌疑人和证据之前,SMR 嫌疑人已做出法律努力,以阻止对税务领域的犯罪行为的调查 1983 年第 6 号法律第 44 B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b 项关于一般规定和税务程序,最后由 2021 年关于统一税收条例的第 7 号法律多次修订。
嫌疑人在信中认罪,并对在税收领域犯下的犯罪行为表示遗憾,并清了未缴纳或少缴的税款以及行政制裁,罚款三倍,金额为10.6亿印尼盾。
因此,没有向巨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嫌疑人和证据,因为嫌疑人曾努力停止对《KUP法》第44 B条的调查。
此外,还敦促纳税人更加关注按照适用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以免受到跟进调查。
此外,希望通过此次执法,能够对有意图或计划在税收领域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家起到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