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司法公正的证人,两名国家警察成员不理解《刑事诉讼法》第38条

雅加达——国家警察的两名成员,穆纳弗里·巴蒂亚尔和汤姆塞尔·克里斯蒂亚纳塔,他们是妨碍司法案件审判的证人,他们不理解《刑事诉讼法》第38条。

当他们成为被告的法律顾问亨德拉·库尔尼亚万和阿古斯·努尔帕特里亚关于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规则的机制和基础的目标时,他们的无知就暴露无遗。

“你明白《刑事诉讼法》的第38条吗?”,这位律师在10月27日星期四的审判中问证人汤姆瑟。

“什么文章?”,汤姆瑟反驳道。

“(《刑事诉讼法》第38条)涉及扣押证据,”律师回答说。

听到这句话,汤姆瑟陷入了沉默。

因此,首席法官艾哈迈德·苏赫尔帮助强调了法律顾问问题。直到最后,汤姆瑟承认他不知道这件事。

“不懂兄弟吗?”,法官狐疑地问道。

“准备好了,没有(《刑事诉讼法》第38条),”汤姆瑟回答说。

然后,律师向目击者穆纳弗里提出了类似的问题。与他的同事一样,穆纳弗里也不知道《刑法典》第338条的内容。

“不,”穆纳弗里说。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38条关于扣押证据的内容,供参考。

在第一款中,没收的规定只能由调查员在当地地区法院首席法官的许可下执行。

虽然第二款是关于在非常必要和紧急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而且不可能事先获得许可证,但在不妨碍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调查员只能扣押可移动物品,因此应立即向当地地区法院首席法官报告,征求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