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证据程序和被告的权利 费迪·桑博
雅加达 - 费迪·桑博对涉嫌谋杀诺弗里安西亚·约苏亚·胡塔巴拉特准将的审判将于2022年10月26日再次在雅加达南部地区法院举行,并提出禁令救济的议程。
如果法官批准律师驱逐检察官的起诉书,则起诉书不再继续,或者法官命令检察官重新构成其起诉书。相反,如果它拒绝,对费迪·桑博的审判很可能会进入证据议程。
为了能够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审查程序,即关注和考虑证据。
“所以,无辜的人都不会被判刑。此外,如果有人确实有罪,不要受到太严厉的惩罚。惩罚必须与他的错误相称或平衡,“安迪·穆罕默德·索菲扬在他的 第三版《刑事诉讼 法》一书中说。
根据关于司法权的2009年第48号法律第6条,“任何人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除非法院由于合法的举证手段,确信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犯有指控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的有效举证手段包括:
证人证词或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7款,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一是证人关于他自己看到的犯罪事件的证词,他亲眼目睹了自己,他通过提及他知道的原因亲身体验了自己,”安迪说。
在作证之前,证人必须根据各自的宗教宣誓或承诺。检察官或法律顾问在庭审主审法官的调解下,有机会向证人提问。
每当证人作证完毕时,听证会的主审法官就会告诉被告他对证词的看法。在这方面,被告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对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或反驳,或以其他方式接受和/或补充和澄清证人的证言。
“不应该向证人提出纠缠不清的问题,”安迪在他的书中继续说道。
专家描述为进一步澄清案件的公开,仍需进行审查的,公诉人和被告人或者律师都可以提出专家向法庭提供专家证言。
当被告或法律顾问对专家的证词提出合理反对意见时,法官可以下令重新审查,并由组成不同的人员组成的原机构和同一当局的其他机构进行。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条。
“如果有必要澄清开庭时出现的问题,基金听证会的主审法官要求专家提供资料,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交新的材料,”Andi说。
信函校对工具审判中有效信件的证据除其他外,包括会议记录和授权的一般官员以官方形式发出的其他信件。
此外,专家的证书,其中包含基于其专业知识对官方要求的某事或某事的意见。
“例子包括警方调查员提出的检查事件的新闻,法庭检查的会议记录等等,”安迪说。
证据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作为证据的指示是:
线索是一种行为、事件或情况,由于其相互对应关系以及与犯罪行为本身的对应关系,表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以及犯罪者是谁。第(1)款所指的指示只能从证人的证词、信件和被告的陈述中获得。在每一种特定情况下,对线索的证据效力的判断,是法官在根据自己的良心,以极大的谨慎和良心进行检查之后,明智地再次作出的。被告人陈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被告的证词是被告在审判前提供的关于他所犯或他本人知道或经历过的行为的资料。
被告在听证会外提供的证词可用于帮助在审判中寻找证据,但条件是该信息有有效证据的支持,只要该证据与向他指控的事项有关。
“被告的证词只能用来对付自己。仅凭被告的陈述不足以证明他犯有指控他的行为,但必须附有其他证据,“第189条第2和第3款写道。
举证问题很重要。《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申明,任何人都不能被判处刑事定罪,除非法院由于合法的证据手段而确信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犯有被指控的行为。
“印度尼西亚采用的证据制度依法是消极制度。法官只有在被告的罪行可以根据至少两份证据证明被告有 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刑,“安迪在《刑事诉讼法》一书 的第三版中写道。
与此相关,被告还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规定,被告有权向证人提问。第四款,被告人有权与对方证人对质,检验其各自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被告有权拒绝或不回答纠缠性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被告有权不准证人离开法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被告有权向审判法院主审法官提出请求,例如,在听取其证词的证人中,不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规定,被告有权要求以虚假指控拘留作出虚假陈述的证人。《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b项规定,被告有权对检察官提出的刑事指控提出抗辩。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c项,被告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抗辩。《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被告有权获得能够减轻或有利于他的证人。《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被告有权寻求和提交证人和/或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人,以提供对他有利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