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民佛通过东盟对话增进对言论自由的了解

雅加达 - 通信和信息学部法律信息和通信与人权协调员Filmon Warouw说,言论自由是国家承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印度尼西亚自独立以来一直通过1945年宪法第二修正案,即第28 E条第2和第3款,保障言论自由,”他在网络研讨会系列#5东盟谈话:巴淡岛的东盟,人权和言论自由中解释说,在雅加达收到的一份声明中, 星期一, 十月 24.

印度尼西亚本身已经制定了《电子信息和交易法》(UU ITE),该法有望使数字空间更清洁、更健康、更合乎道德,并且可以有效地使用。

他透露,维护言论自由的挑战不仅发生在印度尼西亚,其他东盟成员国也经历了同样的事情。

“东盟实际上于2012年11月18日批准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第23条规定了表达意见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他解释说。

然而,Filmon补充说,几个东盟成员国对见解和言论自由的实践或实施存在重大差异。

他还希望这次网络研讨会系列东盟谈话活动能够增加公众对明智地表达意见的基本权利的理解,并了解东盟地区与言论自由有关的现状。

这次网络研讨会由巴淡国际大学校长依斯干达伊坦(Iskandar Itan)主持开幕式,他说,国家必须保护受与言论自由有关的负面因素影响的公民。

外交部政治合作与安全副司长伊尔万西耶·穆赫利斯说,从第一届会议开始,尽管印度尼西亚已经保障了言论自由,但它也需要符合国情的限制。

他认为,言论自由在网上和线下都得到保障。事实上,据他介绍,线下的言论自由也必须在网上应用。

在国际上,已经开始形成两项决议,即关于互联网的宣传决议和数字时代的隐私权。

“我们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东盟层面推进所谓的言论自由。我们正在通过外交部(凯门卢)和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来做这件事。

在下届会议上,通信和信息部信息学应用总局法律与合作小组组长Josua Sitompul表示,言论自由是主观的,可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许多形式的言论自由,如口头和行为。此外,言论自由也包括在几个方面,如言论自由,寻求信息,接收信息,拥抱和进行崇拜的自由,以及结社自由,“Josua说。

Josua补充说,必须根据内容上下文本身来审查内容的合法性。“例如,谁是内容创建者,无论是父母,孩子,青少年还是执法官员,”他进一步解释道。

此外,内容创作者和内容接收者之间的关系也有一面,发布的内容会出现什么背景,会产生什么后果,使用什么媒体。

据他介绍,有几件事需要在内容上进行分析,如果语言,艺术,事实和观点的风格都是适当的,并且总的来说必须进行整体分析,则可以说是合法的。

支持前一位发言者的声明,巴淡岛国际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丽娜·沙赫里亚尼·沙赫鲁拉也解释说,国家对推进(促进),保护(保护),尊重(尊重)和实现(充分)人权负有主要责任。

国家的地位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是唯一对人权负有责任的国家。因为个人,组织和企业都有尊重和不侵犯人权的哈拉姆责任,“他解释说。

他还透露,东盟的人权执法存在一些挑战,例如东盟方式中的不干涉和国家主权原则,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缺乏正式的法律和人权法院在基于共识的决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