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加里曼丹的银行员工勒索投资贷款50亿印尼盾

班贾尔马辛 - 政府拥有的银行马拉巴汉分行巴里托瓜拉M Ilmi摄政的一名雇员已成为南加里曼丹班贾尔马辛特别法庭的被告,罪名是挪用价值50亿印尼盾的投资贷款。

“我们追踪的审计结果与被告支付价值超过50亿印尼盾的四笔投资贷款的资金流动有关,”Reza在审判中作为被告工作的银行内部审计员的证词中说,10月10日星期一援引Antara的话说。 

礼萨说,当他的一方分析被告发起的四份投资信贷档案时,所执行程序中违规和差异的迹象更加清晰。

被告人向证人承认,被告作为关系经理的证据照片调查了四名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及其抵押品,是被编辑的假照片。

通过进行的审计,还发现代表库尔尼亚万·拉马丹、萨米迪、哈里斯·布迪曼和菲特里亚诺尔的四名投资信贷债务人只是虚构的。

有迹象表明,审计员访问这四名债务人的居住地址是空置的。那么营业地点的地址也只是班贾尔马辛市惹兰艾哈迈德亚尼的一个空店屋单位。

“我们向PT联合拖拉机公司确认,用作抵押品的重型设备的发票原来是伪造的发票,”目击者礼萨在法官小组主席阿里斯·巴沃诺·朗根格与两名成员艾哈迈德·加维和阿里夫·韦纳诺面前说。

与此同时,另一名同样来自该银行的证人蒂亚尔说,被告的信贷支付资金流被转移到一个以H Radiani Rahman的名义的账户。

但是,经过搜索,资金不再存在,因为从账户中提取了现金资金。

“以四个虚构债务人的名义支付信用分期付款的另一个差异显然也是通过H Radiani Rahman名义的账户转移的,”他解释说。

在本案中,Ilmi受到检察官(JPU)关于根除腐败犯罪的第31号法律(UU)第18条(第1)条的指控,该法律经2001年第20号法律(关于修正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犯罪的第31号法律)的第20条修订和补充,该法律属于《刑法典》第64条第(1)款。

同时,补贴者的指控是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犯罪的第31号法律第18条的第3条,该条经2001年第20号法律修正和补充,该法律涉及对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犯罪的第31号法律的修正案,与《刑法典》第64条第(1)款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