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区域负责人Pj的职责和权限,有些事情是禁止做的

日惹 - 内政部(Kemendagri)发出的一份通函(SE)授权地区负责人解雇ASN,由蒂托·卡纳维安理顺。内政部长否认完全批准Plt,Pj或Pjs突变,并驳回了ASN。 

此外,内政部长铁托(Tito)表示,地区负责人只有在员工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时才有权确定ASN。铁托说,发布的SE旨在促进员工突变的行政程序。到目前为止,由于行政流程冗长,员工调动的过程一直受到投诉。

“因此,似乎内政部长给予完全权力的问题,不仅限于区域负责人进行解雇和职位转移,这是不正确的,”铁托在周三(21/9)与众议院第二委员会的会议上说。

许多政党认为内政部发布的SE容易受到滥用或政治化。铁托也承认在他签署的SE中缺乏安全感。然而,他强调,SE只赋予了两种权力,即解雇卷入法律案件的员工和在地区之间转移ASN员工。

区域负责人在政府工作范围内有几项职责和权力。此外,还有一些事情是区域负责人Pj禁止做的。

区域 负责人Pj的职责和权限

地区首长履行的职责在2014年关于地区政府的第23号法律第65条第(1)款中有所规定。 

根据与DPRD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领导作为地区主管的政府事务的实施; 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 编写并提交一份关于国家警察局的《公约》草案和关于《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公约》草案,供人民民主党讨论,并汇编和确定《公约》草案; 编写并提交关于apbd的perda草案,关于区域预算变更的perda草案,以及关于区域预算实施问责制的perda草案提交给DPRD进行联合讨论; 在法院内外代表其所在县,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其; 提议任命区域副首长;和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职责。

《地方政府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地区负责人Pj的权力,其内容如下:

提交章程草案; 制定已获得DPRD联合批准的章程; 建立Perkada和区域负责人的决定; 在区域和/或社区迫切需要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其他权力。

地区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也包含在2018年内政部长(Permendagri)第1号条例中,该条例涉及将州长和副州长,摄政和副摄政以及市长和副市长的州外家属留在州外。 

这些规则具体规定了区域首长官员在竞选活动中时的职责和权力。地区负责人Pj在竞选期间的职责和权力载于2018年第1号第9条第(1)款:

根据与地区人民代表会议共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领导政府事务的实施,这些政府事务成为地区当局;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促进州长和副州长、摄政和副摄政、市长和副市长的最终选举,并保持公务员的中立性;和 讨论地区法规草案,并在获得内政部长的书面批准后签署地区法规;和 在获得内政部长的书面批准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官员。

在履行其权力和职责时,代理总督、代理摄政和代理市长有责任并有义务向部长报告职责的履行情况。该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 

禁止区域首长官员

区域首长官员被禁止做2008年第49号政府条例(PP)第132A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四件事,这些事项涉及区域首长和副区域首长的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

“(1) 第130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131条第(4)款所指的代理区域首长或代理区域首长,或因辞职提名/被提名为区域首长/被提名为区域首长候选人而被任命为区域首长/被提名的区域首长,以及由副区域首长任命的区域首长,该区域首长取代辞职提名的区域首长/被提名为区域首长/副区域首长候选人 禁止在以下情况下担任区域负责人: 

a. 进行员工突变; 

b. 取消前任官员颁发的许可证和/或签发与前任官员签发的许可证相悖的许可证; 

c. 制定与前任官员政策相悖的区域扩张政策; 

d.制定与政府管理政策和前任官员的发展计划相悖的政策。

2.经内政部长书面批准,可排除第(1)分节所指的规定。

这是区域负责人Pj根据《法律和基本条例》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力。区域首长也不得违反《政府条例》规定的禁令,但得到内政部长批准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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