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证据与证据的区别

日惹—在总检察长办公室(AGO)于8月29日星期一将准将J谋杀案的案件档案退还给调查人员之后,证据和证据之间的区别很有趣,因为证据中存在差异。

“它已经被调查,我们正在将案件档案退还给调查人员,”VOI援引Young Attorney General of Criminal Justice General Fadil Zumhana说。

案件档案会被退回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审判过程中,它必须是完美的。也就是说,不应有任何可能对起诉产生任何影响的缺陷。

“因为调查人员和对案件的分析仍然有一些东西需要澄清,关于证据的适用性,”他说。

请注意,刑法中的证据非常重要。根据关于司法权的第48/2009号法律第6条第(2)款,除非根据该法有有效的举证手段,否则一个人不能被定为刑事犯罪。

证据和证据之间的区别

证据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可用于证明,说服审判中的法官小组,并确保被告所犯犯罪行为的存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所谓的有效证据包括:

证人证词专家描述信指示被告人的证词

刑法的目的是寻求和接近物质真理。

在刑事诉讼法中,其目的是寻求和接近物质真理。

至于物质真理(material waarheid)的含义是什么,即在举证过程中寻求的真实真相,真实真相和可以说服法官小组决定案件的真实真相。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提到证据的含义。但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押哪些证据,即:

嫌疑人或被告的物品或账单,全部或部分据称是从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中获得的。直接用于实施犯罪行为或准备犯罪的物品。用于妨碍犯罪行为调查的物品特制或插管的物品构成犯罪行为。与所犯罪行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物品。

根据拉特纳·努鲁尔·阿菲亚(Ratna Nurul Afiah)在她题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Evidenc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一书中的说法,证据的意思是可以按照第39条所述被扣押的物品。

审判中的证据功能是:

加强有效证据的地位线索,了解眼前事情的物质真相。证实法官对检察官指控的不法行为的定罪。

在绞尽的情况下,调查人员有机会没收由邮局和电信运输的包裹,信件或物品,只要这些物品是为嫌疑人准备的或来自嫌疑人的。

证据的另一个功能是支持证据,使证据变得有效,并能够确定证据的有效性。

关于获取证据的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证据必须负责任地进行,以便证据保持安全。

这就是刑法中证据和证据的差异。在J准将被前普普拉姆(Propram)逮捕费迪·桑博(Ferdy Sambo)的谋杀案中,警方进行了重建,以测试证据和证人证词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