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了解基本要求

日惹 - 在司法界,举证是审判中的主要过程,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说是刑事证据。 

证据是庭审案件审理的中心。他载有关于法律纠正的制度指示的规定,以描述指控被告的错误。1981年关于《刑事诉讼条例》的第1号法律限制了法官可用来描述被指控的错误的法律纠正的证据,以便法官小组不能主观地判定被告有罪。

什么是刑事证据?

此外,印度尼西亚刑事科学专家安迪·哈姆扎(Andi Hamzah)教授已经定义了证据和证据,即说服假设,立场和指控的真实性的东西。证据是通过允许用于描述论点的工具或刑事案件中,指控由法院审判来证明的努力,例如被告的证词,证词,专家证词,信件,指南,包括偏见和誓言。

根据1981年关于《刑事诉讼规则》的第1号法律,第184(1)条,据说法律证据是:

证人证词;专家致辞;信件;提示;被告的陈述。

在下文中,提交人将逐一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的法律证据的含义和含义,以便在审判中被接受。

证人证词

从证人证词的证据是第一个被告知的证据的顺序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在每一项从追查、调查、起诉开始的工作中,到法庭审判,你都必须运用证人证据。

“证人的证词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一,其形式是证人关于他自己听到的犯罪事件的证词,他自己看到了,他通过引用他知道的原因来亲身体验。

专家描述

专家信息的意思是,在正在审查的案件中需要解释的问题方面被认为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提供的信息,以后才能使被审查的案件变得清晰明了。1981年关于《刑事诉讼条例》的第1号法律第28条规定:

“专家证词是由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提供的信息,该人对为审查目的轻视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

《刑事诉讼法》(KUHAP)界定了苏拉特的含义。1981年关于《刑事诉讼规则》的第1号法律第187条规定:

“第184条第(1)款c项所述的、在就职宣誓或通过宣誓得到加强的信函是:

会议记录和其他由授权的将军以正式形式或在他面前发出的信件,其中载有对他自己听到、看到或经历的事件或情况的描述,并附有关于其细节的明确和毫不含糊的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的信函或官员就他所负责的管理层中包括的事项发出的信函,该事项旨在证明某事或某事的情况; 专家出具的证明,其中包含基于其对正式要求他提出的某事或某事的专业知识的意见; 另一封信,只有在与另一项证据文书的内容有关的情况下才有效。

指示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已经规定:

“(1) 线索是一种行为、事件或情况,由于其彼此之间以及与犯罪行为本身的对应关系,表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行为人是谁。(2) 第(1)款所指的指示只能从以下方面获得:a. 证人的证词;b. 信件;c. 被告的证词。

(3) 对任何特定情况下线索的证据能力的评估,应由治安法官在根据其良心非常谨慎和良知地进行检查后,以谨慎的方式进行。

被告人陈述

关于“被告的陈述”,《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

“被告的证词是被告在法庭上就他所犯行为所作陈述的,或者他了解自己或经历过自己的证词”。

第189条的《国际刑事调查》将“被告的证词”描述为法律证据,其标准与描述“证人证词”的第187条的投票相似或符合。也就是说,为了被承认为官方证据,被告的陈述应该在初审法庭上介绍给自己,并且事件或时刻应该由被告本人经历过。

所以这就是犯罪证据的重点,只关注VOI上的其他有趣新闻,是时候彻底改变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