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会联盟与3名脑残母亲和儿童一起针对大麻疗法向宪法法院起诉《麻醉品法》

雅加达-民间社会联盟与3名脑瘫儿童(即脑瘫)的母亲一起向宪法法院(MK)提交了对《麻醉品法》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

申诉人辩称,《麻醉品法》第6条第(1)款a和第8条第(1)款所提到的禁止将I类麻醉品用于卫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1945年《宪法》,后者保障了麻醉品的使用权。公民获得医疗服务,即第28H条第1款,并从第26C条第1款的科学和技术发展中受益。

个人申请人由三名母亲组成,他们的每个孩子被诊断出患有脑瘫。在澳大利亚,其中一名儿童在接受大麻治疗后使用吸烟系统(燃烧的香火)并服用大麻油(CBD油),从而改善了健康状况。但是,当他在印度尼西亚时,这种治疗无法继续。

“印度尼西亚禁止在麻醉品中使用第一类麻醉品,这是他们获得治疗的障碍,因此不能最大程度地改善/提高被诊断为脑瘫的儿童的健康质量和生活质量。达成书面协议。” 11月20日,星期五,民间社会联盟“麻醉药品保健服务”。

除了个人请愿人之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也作为请愿人加入了本次司法审查,它们分别是国际法院,拉赫·马斯亚拉喀特和鲁玛·塞马拉,他们迄今一直侧重于《麻醉品法》的管制和执行问题。

根据联盟的说法,《麻醉品法》中的橡胶条款措辞广泛且具有多种解释,被执法人员用来针对使用麻醉品的人,即使这些药物是用于医疗目的。

例如,2017年在桑高发生的费德利斯(Fidelis)案和最近出现的一宗案件,即2020年5月的雷恩·罗西(Royndy Rossy N. Siahaan)案。《麻醉品法》,特别是第4条字母a延续了联合,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可用性。麻醉品,以利于卫生服务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请愿人要求宪法法院撤销《麻醉品法》第8条第(1)款,并指出禁止将第一类麻醉品用于卫生服务是违反宪法的。此外,它还要求对第九条作出解释。修订《麻醉品法》第6款(1)的a款,以废除第一类麻醉品的定义,以便可以将其用于发展科学和卫生服务/疗法的目的,同时仍然提到导致麻醉品滥用的巨大潜力联盟说。

该联盟表示,现在应该对麻醉药品政策进行评估和指示,使其更加关注公共卫生方面的问题,并根据科学证据(基于证据的政策)来采取该政策。

该联盟继续说:“需要废除《麻醉品法》中禁止将包括麻醉品一类在内的所有类型的麻醉品用于卫生服务的规定,以促进和鼓励旨在探索在印度尼西亚使用麻醉品的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