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警察行为守则委员会的权力:它已经通过法律颁布,事实证明它可以做到这一点

日惹 - 谈论目前正在病毒式传播的警察案件是无止境的,特别是因为嫌疑人还推动了警察道德准则的问题。 

当然,这是一件非常有趣的讨论,特别是关于警察行为守则委员会权威的章节,它直接涉及罪犯。

一般而言,国家警察工作的道德守则和警察道德守则的委员会适用于警察和警察职能的承担者。从规范上讲,它受到2011年关于《警察工作道德守则》的2011年第14号警察局长条例和关于《警察道德守则委员会》的2012年第19号警察局长法的限制,因此警察工作道德守则对国家警察的每个成员具有约束力。其目的是承认 警察道德守则委员会为违反道德守则的警察成员举行的听证会的实施情况。

国家警察行为守则委员会的权力

根据关于警察的2002年第2号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国家警察的主要任务是作为条例的执行者、作为保护者、作为炸弹手和社区的监督者,特别是在遵守和遵守适用条例方面。 

该法围绕着三个基本要素进行整合,这三项基本内容是国家警察的主要任务,如特里布拉塔或卡图尔·普拉塞蒂亚·波利所包含的那样。该条款在第13条中受到限制,该条规定,国家警察负责:

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执法;为社区提供保护,保护和服务。

被拖入犯罪行为的警官在警察中执行道德守则的过程,该守则在“2011年关于警察职业道德守则(PERKAP KEPP)的Perkap No. 2011第14号”中“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Perkap第17条第1款”中进行了安排。道德守则的执行工作由警察宣传委员会、道德工作守则委员会、上诉委员会、警察管理职能的发展、国家警察的人力资源执行。 

基础

一般而言,警方对犯罪行为的警务人员执行道德守则的权力有两个主要基础,即存在纪律条例和职业道德守则。

对国家警察成员的纪律条例通过2003年第2号法令加以规定。 第二个依据是《警察专业道德守则》,该守则在《警察局长条例》中作了规定。

2011年第14号。

在执行《警察道德守则》方面重新定位警察权力的依据是2002年关于警察的第2号法律、关于《警察道德守则》的2011年第14号警察条例和关于警察成员纪律的2003年第2号政府法。因此,如果违反纪律和违反《警察职业道德守则》之间累积违反,则根据对Ankum上级免受酷刑的考虑以及履行执法职能的推定和监管建议,通过纪律听证会或警察行为守则委员会会议进行和解。 

如果公众、国家警察成员或其他可以说明原因的来源提交了报告或投诉,则处理违反《警察工作道德守则》的行为。

惩罚

对违反道德守则的警察的处罚 参照2011年第14号警察局长法,对违反道德守则的警官的处罚形式为: 

罪犯的行为被宣布为卑鄙行为; 罪犯有义务在行为守则委员会听证会上口头道歉和/或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警察和受害方的领导层道歉; 罪犯有义务跟踪人格、精神病学、宗教和专业知识的智力发展,至少一周,最多一个月; 调到降级性质的不同职位(较小者)至少一年; 调到降级性质的不同职能,至少一年; (a) 调往降级性质的另一领土至少一年;和/或 作为国家警察成员被解雇(PTDH)。 

这种惩罚的规定取决于国家警察成员所表现出的违反道德守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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