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法律仅规定挪用公共捐款的3个月监禁/1万盾罚款,修订《募捐法》非常紧迫

雅加达 - 来自激进主义和去激进化研究中心(PAKAR) 的观察员Muh Taufiqurrohman表示,在1961年关于收集金钱或货物的第9号法律的修订中,需要有明确和坚定的制裁措施。

Taufiqurrohman说 ,需要实施严格的制裁才能产生威慑作用,特别是对挪用公共资金的慈善机构。

“1961年关于收集金钱或物品的第9号法律和1980年关于实施捐赠收集的第29号法律是时候进行修订了,因为它没有明确的刑事定罪,也没有对涉嫌滥用公共资金的慈善机构的存在产生威慑作用,”他说,ANTARA在7月15日星期五报道。

他提到了其中之一,即第8条。在《收缴金钱或物品法》中,该条的规定只规定,任何人非法或未经政府许可,可处以最多三个月的监禁或最高10 000印尼盾的罚款。

根据Taufyqurrohman的说法,判决太轻,没有考虑滥用公共资金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此外,Taufiqurrohman表示,还有必要修订1980年关于 实施捐赠收集的第29号政府条例。PP第6条规定,慈善机构有权获得所筹集资金的10%用于其运营费用。

他说,人民党没有详细说明对违反的慈善机构的处罚和制裁,这些慈善机构被发现滥用公共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甚至资助激进组织的运作。

“处罚和罚款应该根据收集的资金数额或根据无证慈善机构的活动造成的负面安全影响来增加,”Taufiqurrohman说。

1961年第9号法律修订和1980年PP 29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该条款要求每个慈善机构获得警察和国家反恐局(BNPT)的许可。它旨在支持对付激进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努力。

根据Taufyqurrohman的说法,政府有明确的权力通过修订这两项规定,将任何筹集公共资金以致富或支持激进主义活动的慈善机构定为刑事犯罪。

与此同时,印度尼西亚爱资哈尔大学(Al-Azhar University Ujang Komarudin)的政治观察员乌江·科马鲁丁(Ujang Komarudin)表示,警方和金融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PPATK)的参与足以向慈善机构发放许可证,因此没有必要让BNPT参与进来。PPATK履行其职责,追踪与慈善机构涉嫌挪用公共资金有关的交易历史。

“PPATK与调查结果相关的建议随后被交给警方和BNPT进行深化,”Ujang说。

Ujang评估说,警察和PPATK的参与,这两项条例都作了规定,适合向慈善机构发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