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恢复性司法的法律和人权部惩戒版的五项原则
雅加达 - 法律和人权部(Kemenkumham)惩教总局(Ditjenpas)的社区指导和儿童缓解主任Pujo Harinto表示,10项惩教原则中有5项符合恢复性司法。
“基本上,恢复性司法在监狱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7月6日星期三,Pujo Harinto在雅加达说。
教养所的五项原则是生活和提供生活用品,以便他们(罪犯)能够发挥其作为社会良好和有用公民(康复)的作用。
其次,实施犯罪不再是基于报复的背景。第三,提供指导而不是酷刑,使囚犯悔改。第四,国家无权使囚犯的境况比被判刑前更糟。
第五,只要罪犯失去(限制)行动自由,罪犯和学生就不应该与社会疏远。
他说,Ditjenpas于1964年4月27日在伦邦会议上从最低规则标准通过了一项与恢复性司法有关的政策。
事实上,关于1995年关于惩教系统的第12号法律第1条,指出惩教系统是基于Pancasila培养惩教囚犯的方向,边界和方法的命令。
是的,他说。在教练,被培养者和社区之间以综合方式实施,以提高惩教设施囚犯的质量。
“关键是他们可以自然地生活在社区中,”Pujo说。
因此,他继续说,恢复性司法符合监狱实施的社会重新融合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