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担心许多“偷渡者”,UGM教授要求大麻即使用于医疗目的也不要合法化
雅加达 - 加札马达大学(UGM)药学院教授Zullies Ikawati博士,Apt。提议大麻即使出于医疗目的也没有合法化。因为这些工厂的加工产品仍然被列入I类麻醉品。
“如果我,希望许多人同意我的观点,即使大麻具有医疗目的,也拒绝大麻合法化,”Zullies在网络研讨会“医用大麻合法化的漫长道路”中说,Antara,7月6日星期三。
“大麻植物,所有大麻属植物,植物的所有部分和加工产品都包含在I类麻醉品中,”他补充说。
根据2009年关于麻醉品的第35号法律(UU),I类麻醉品是只能用于发展科学目的而不能用于治疗的麻醉品,并且具有很高的引起依赖的可能性。
Zullies还强调,如果大麻合法化,大麻滥用的可能性很大。
他指的是其他麻醉剂,如吗啡,目前可以作为药物开处方。然而,生产植物,即鸦片,仍然被列入不能用作治疗疗法的第一类麻醉品。
“我们可以参考其他麻醉剂,如吗啡。吗啡是一种药物,它可以用于严重的癌症疼痛。但鸦片,生产作物,仍然在第一组,因为滥用的可能性很大,“他说。
“大麻也是这样。例如,如果大麻进入II类并允许,那么将会有很多偷渡者。因为有多少人实际需要大麻用于医疗目的?以后将很难管理它,“他继续说道。
因此,根据Zullies的说法,可以合法化的是大麻衍生的化合物,如大麻二酚,而不是植物。原因是,该化合物不具有精神活性,可以用作基于已广泛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药物。
“因此,(大麻二酚)可以归入II甚至III类,因为它没有可能被滥用,因为它的非精神活性性质,”Zullies说。
然而,Zullies说,大麻衍生化合物的合法化过程必须遵循使用相关临床试验数据的药物开发规则。
“我们也不能使用草药等法规。虽然这就像草药,两者都来自植物,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植物)含有令人陶醉的化合物,“Zullies补充道。
此外,他继续说,需要所有有关各方的协调,即DPR,卫生部,国家麻醉品管理局(BNN)到印度尼西亚Ulema理事会(MUI),以制定开发和使用大麻衍生药物的法规。
“我们确实必须开放大麻成为毒品来源的可能性。但是,当然,必须考虑所有风险和收益,“他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