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品法》已经规范了大麻对健康研究和知识的需求,无需修订

雅加达 - 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局专家组Mufti Djusnir准将表示,没有必要为了研究大麻中活性物质Canabidiol(CBD)的含量而修订2009年关于麻醉品的第35号法律。

“关于麻醉品的第35/2009号法律,死亡价格禁止麻醉品流通,但如果有必要对CBD等医疗用途的麻醉品进行研究,则可以使用第8条第(2)款,因此我们不需要修改《麻醉品法》,”他通过电子信息告诉Antara,7月5日星期二。

该法中的大麻被归类为第一类麻醉品。第35/2009号法律第7条规定,“麻醉品只能用于卫生服务和/或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第8条第1款澄清了这一规则,该款规定,“禁止将第一类麻醉品用于保健服务”。

然而,第8条第2款解释说,“在根据食品和药品监督局局长的建议获得部长级批准后,第一类麻醉品可用于发展科学和技术的目的以及用于诊断试剂和实验室试剂”。

根据Mufti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对医用大麻的这种理解并不是有利于治疗的大麻植物的全部,而只是某些具有药理或治疗活性的活性成分,即CBD。

“因此,我认为,使用术语医用大麻变得无关紧要,当我们将其称为大麻二酚用于医疗目的时,这更合适,”他说。

CBD或Canabidiol是大麻植物中的活性物质,在医学上是有益的。除CBD外,大麻植物还含有活性化合物THC。与CBD不同,THC会导致成瘾或成瘾。将大麻或大麻植物分离的CBD用于医疗目的是为了改变THC和CBD的比例或比例,这更旨在医疗效果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娱乐风险。

“因此,可用于治疗的大麻植物是那些经过基因工程改造的大麻植物,以获得比THC水平更高的CBD水平,”他解释说。

他补充说,印度尼西亚的大麻从未用于医疗目的,因为没有关于印度尼西亚大麻临床试验的有力证据。同样,大麻及其衍生物的合成产品也没有得到良好的药物开发测试结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