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著作权法》中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密不可分
雅加达 - 印度尼西亚大学的法律专家Agus Sardjono教授说,2014年关于版权的第28号法律中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不能分开,因为它们是一个单位。
“这两者是一个完整的单位,不能分开,因为适合相同的两种货币,”Agus Sardjono教授说,他在7月5日星期二在雅加达以虚拟方式播出的宪法法院版权法测试会议上被政府作为专家请来。
在63/PUU-XIX/2021号案件中,Agus Sardjono教授解释说,尽管《著作权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可以分开。
该章的分离只是为了规范什么构成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例如,在精神权利中,有改变创造的安排。
当有人将一部书面作品变成电影作品时,例如安德烈亚·平田(Andrea Hirata)的小说《拉斯卡尔·佩兰吉》(Laskar Pelangi),然后将其拍成电影,那么这种改变必须首先获得小说作者的许可。
当然,他继续说,这种变化伴随着一定价值的付款,意味着经济因素。
在2014年关于版权的第28号法律中,这种变化被称为经济权利实质上规范的改编或转换。
改变本身分为两类,即改变创作的形状和内容。对于形式的变化,如上例所示,即从小说到电影。
虽然创作内容的变化可以以从英语到印度尼西亚语的翻译形式出现,反之亦然。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C项也对译文作了明确规定,该款规定统一了从修正案本身获得经济权利的精神权利。
在音乐的背景下,也可以对创作内容进行改变。例如,将音乐类型从摇滚音乐更改为当尘音乐。就像把小说拍成电影一样,改变音乐的类型也必须得到创作者的许可。
“如果许可证被授予,通常以支付一定数量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获得经济回报,”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