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无证合作社的兴起,《合作社法》需要修订
雅加达 - 合作社和中小企业部表示,需要更新《合作社法》,以努力呈现一个动态,适应性和适应性的合作社商业生态系统。
合作社部合作社事务副主任艾哈迈德·扎巴迪说,如果法律被修改,希望它能提供法律确定性,防止任何可能降低合作社在社区中形象的侵权行为。
“目前生效的《合作社法》,即1992年第25号法律,往往已经过时了,”合作社部合作事务副主任艾哈迈德·扎巴迪(Ahmad Zabadi)于6月6日星期一援引安塔拉的话说。
他继续说,最近出现了与有问题的合作社有关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在社区中造成了不良看法。
据他介绍,这种现象与合作社原则相悖,合作社原则强调团结,亲属关系和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福利的原则。
当今合作社世界的一些问题是滥用合作社法人实体来实施非法在线借贷行为(pinjol)和高利贷,管理人员使用资产的违规行为,成员可能无法优化,以及对问题合作社的监督没有达到最佳运行状态。
“合作违规也经常以没有储蓄和贷款业务许可证或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形式发生,”他说。
有问题的合作社的另一个障碍是提交延期偿债义务(PKPU)和未受该法管制的债权人/合作社成员的破产的机制,这使得成员在必须面对PKPU或破产程序时变得困难。
现在,据说成千上万陷入困境的合作社成员正在努力等待退还存款的复杂过程。
因此,他希望在将要起草的合作社法律草案(RUU)中能够得到更新和加强。
“有很多事情要安排。希望加强的一件事是合作法人实体,加强基于伊斯兰教法原则的合作管理安排,加强内部监督以及制裁,“Zabadi说。
据称,合作社部已成立一个工作组,讨论学术界、合作社从业人员、观察员、公证人、法律专家、有关部委/机构的合作社法案学术手稿。
据说,该工作组致力于清点合作动态的问题和发展。
此外,将根据《合作社法案》的每一组进行深入讨论。
“将要起草的《合作社法》旨在为成员提供保护,提供良好和负责任的合作治理,并对违反合作社法规定的监管规定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Zabadi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