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长表示,小规模的腐败处理不应该感到自豪

雅加达 - 司法部长Sanitiar Burhanuddin有一个概念,即自己思考如何处理损失价值相对较小或低于5000万卢比的腐败案件。好好看看他的想法。

3月8日星期二,在雅加达举行的一场主题为"恢复性司法:5000万卢比的腐败需要被监禁吗?"的公开讨论中,布尔汉努丁在担任主要发言人时表达了这一点。

布尔汉努丁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在印度尼西亚东部的腐败案件。例如,在岛屿上,必须立即通过陆地,海陆空进行审查和审判,以便能够到达省会,以便审理小规模的腐败犯罪案件。

他说,所发生的运营成本与要挽救的国家的损失不符。

"处理小规模的腐败案件也不是一项值得骄傲的成就,甚至有时对社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他解释说,引自Antara的话。

总检察长办公室力求将损失价值很小的腐败罪与恢复性司法一起适用。检察院已于2020年7月22日颁布《2020年第15号检察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7月22日颁布。2020年第15号检察官条例是该法第一部适用恢复性司法原则的条例。

在打击腐败方面,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可能适用于腐败犯罪的肇事者,其行为与国家财政损失无关,也与国家财政损失无关,但名义损失很小。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正义,因此法律正义不能只给予某些群体。这当然是通过牢记事物的质量,类型和重量轻。以人人享有正义和人类法律的原则,"布尔汉努丁说。

据他介绍,腐败罪基本上是金融犯罪,因此如果采用金融工具,对策会更合适。

迄今为止实施的金融工具方法,除其他外,改变了从跟随嫌疑人跟踪金钱和跟踪资产的方法模式,通过资产追踪来侵占腐败资产来使腐败分子陷入贫困,以追回国家财政损失,从而使执法不仅仅是使用机构,而且是如何将国家的金融损失恢复到最大。

然后,对已经死亡或被释放的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

布尔汉努丁继续说,通过金融工具的办法,打击腐败的进程必须考虑到国家在执法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包括生活费用和囚犯在"墨色"决定后对囚犯的培训。

"这符合目前正在开始发展的经济分析法理论,"他说。

该理论解释说,要创建有效的执法程序,必须考虑从调查到执行inkracht判决的处理腐败犯罪行为成本的计算国籍,以便国家不会因犯罪者所做的腐败而增加的国家财政损失金额,将随着处理执法人员所犯罪案件的费用而增加。

布尔汉努丁说,这一理论符合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即实现一个简单、快速、轻便的司法系统,可以节省预算。

"通过仔细计算预算,执法人员可以更多地关注大型腐败案件,这需要大量的运营成本,"他说。

对于与国家财政损失无关的腐败犯罪,或与名义损失相对较小的国家财政损失有关,例如低于5000万卢比的腐败犯罪,布尔汉努丁表示,它应该是联合话语材料,案件是否应该进行刑事制裁或可以使用其他制裁执行机制。

"例如,在坤甸市发生的非法征税或pungli案件中发生的腐败罪,价值220万卢比。是否应利用腐败的法律机制处理和审理此案?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问题,"他说。

他说,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实际上可能会下降,因为处理案件的质量只是在"安乔因水平",并且被执法人员认为无法在大鱼规模上打击腐败分子。

他继续说,另一件需要理解的事情是将5000万盾的腐败案件等同于500万盾的盗窃案。这两种情况既不相同,也不相同。腐败案件是特殊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复杂的机制,需要高昂的成本,受害方是国家。

他还说,基本上国家作为受害者有能力惩罚肇事者,即在监狱制裁之外使用机制或其他工具,当然,这是一种具有正义规则的工具,但经济性,因为如果国家必须惩罚肇事者入狱,它实际上会损失更多。

"如果这仍然是被迫的,社区将间接成为次要受害者,因为应该能够用于社区福利的国家资金只能用于anchoin级腐败,"Burhanuddin说。

布尔汉努丁补充说,实施刑事制裁,特别是监禁,不是企图报复,而是一种矫正教育和监禁的过程,旨在使肇事者意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因此刑事定罪是最后的手段。

刑事制裁并不总是监狱。"安乔因类"腐败的肇事者还可以实施其他一些制裁措施,例如适当的刑事处罚,撤销某些权利或没收货物。

检察官办公室还可以向相关利益攸关方提出建议,以制裁人员配置管理,例如晋升延迟到解雇。此外,对于私营部门可以进行冻结、解散或列入黑名单,使其无法再跟随国有商品和服务的采购。

"适当和适当地实施刑事制裁是挥舞正义之剑的明智之举,"布尔汉努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