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进入金融支柱的金融公司
雅加达 - 一个国家的健康经济体系规范了该机制并协调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为两类,即银行金融机构(LKB)和非银行金融机构(LKBB)。两者都充当社区的金融中介。而印度尼西亚的金融公司也进入了经济支柱,包括金融机构而不是银行。
像公司一样,金融公司的组织目的是生产某些东西,加工,生产商品,交易,提供服务以及其他不允许以存款形式直接从社区筹集资金的活动。
引用Anita Christiani在2016年撰写的题为"针对Baitul Mal Wa Tamwil(BMT)印度尼西亚客户的法律保护"的论文中的解释,以下非银行金融公司进入了印度尼西亚的经济支柱:
金融机构融资机构是以基金提供者或资本货物的形式开展融资活动的商业实体。根据2009年第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条例第1条和第2条,金融机构包括融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基础设施融资公司。
融资公司,租赁融资,保理(保理),信用卡(信用卡)和消费金融(消费金融)。风险投资公司,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参股、通过可转换债券参与、或基于业务成果分配的融资形式向公司进行资本融资/参股业务的商业实体。基础设施融资公司,包括基础设施融资、再融资的直接贷款以及与基础设施融资相关的次级贷款。保险代理保险,也称为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他们通过要求保费来约束自己与被保险人,该保费在以后向被保险人提供由于精神错乱事件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损害或利润损失的报销。
资本市场
根据1995年第8号法律,印度尼西亚的资本市场是与公开发行和证券交易、与其发行的证券有关的上市公司以及与证券有关的机构和专业有关的活动。
资本市场活动中的证券是债务确认函、商业证券、股票、债券、债务证明标记、集体投资合约的参与单位、证券期货合约以及证券的任何衍生品等形式的证券。
这就是印度尼西亚进入金融部门支柱的金融公司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