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者判处死刑,UGM法律专家:小心解释Tipikon法律第2条第(2)款!

雅加达——司法部长ST Burhanudin关于对腐败者判处死刑的论述引起了各方的各种争论。法律专家和Gadjah Mada大学的学者Djoko Sukisno也发言了。

"虽然根据《Tipikor法》第2条第(2)款允许死刑,但也必须遵守解释,"Djoko在12月6日星期一的声明中说。

"众所周知,1999年关于腐败罪的第31号法律第2条第(2)款对腐败者的死刑作了规定。惩罚是第2条第(1)款的一部分,该款规定了可能损害国家财政的中饱私囊的行为。但是,在解释法律第2条第(2)款时必须谨慎,该款内容如下:"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第(1)款所述的腐败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因为在该段的解释中也必须遵守,"他补充说。

Djoko进一步解释说,作为解释,本条款中"某些情况"的含义旨在为腐败犯罪行为的肇事者提供祝福,如果犯罪行为是在该国根据适用法律处于危险之中时实施的,在国家自然灾害发生时,作为腐败犯罪的重复,或当该国处于经济和货币危机状态时。

据他介绍,在提到"重复"一词的句子中,以逗号标点符号开头。然后,子句子可以被解释为独立存在,与前后子句子无关。

"因此,判决可能意味着某人被判犯有腐败犯罪行为,然后出柜后他再次犯下腐败犯罪行为。因此,这个人应该因死刑而被起诉,因为它被认为不是对他施加的惩罚的威慑,"他说。

关于对被告Jiwasraya和Asabri判处死刑的论述,还有必要再次检查其中是否有罪犯或被判犯有相同罪行的人。

"那么,无论这个国家处于自然灾害状态还是货币危机状态,临时性还是什么。请记住,tempus delicti是犯罪或犯罪行为的时间,而不是审判的时间,"他说。

此前,司法部长Sanitiar Burhanuddin再次回应了对腐败罪犯判处死刑的话语。它将为对腐败者进行最严厉的刑事制裁开辟科学和更深入审查的话语空间。

在打击腐败的努力中,除了预防努力之外,还需要预防努力作为威慑作用。据他说,检察官办公室已作出各种努力,以产生威慑作用。

在起诉中做出的预备努力包括,根据犯罪程度执行严厉的指控,改变从跟随嫌疑人到跟随金钱和跟随资产的方法模式。

然后,通过资产追查没收腐败资产来使腐败分子陷入贫困,使执法不仅仅是使用身体,而且是国家如何才能将经济损失恢复到最大。

此外,有选择地适用司法合作者条款,以寻找其他肇事者,对已经死亡或被释放但实际上存在国家经济损失的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

他认为,这些努力不足以减少腐败犯罪的数量。因此,检察官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在适用死刑方面取得法律突破。

"对执行死刑的研究,特别是对腐败犯罪肇事者的研究,我们需要共同深化。这是考虑到自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犯罪行为的第31号法律经2001年关于修正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犯罪行为的第31号法律(下称《根除腐败犯罪行为法》)修正的第20号法律以来,没有一项适用这一适用本申请的单一裁决。严格和严厉的刑事制裁的存在在根除腐败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产生威慑作用,"布尔汉努丁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