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心理学家说,勿加泗的残害肇事者不能被判刑
雅加达 - 发生在西爪哇勿加泗的肢解案最终被警方调查人员揭露。心痛的因素是RS受害者(28)被他自己的同事肢解的原因,首字母为FM(20),MAP(29)和ER(DPO)。
肇事者实施了一场有预谋的谋杀。他们首先邀请了毒品派对的受害者,以便肇事者可以轻松杀死受害者的生命。
伤害的动机出现在受害者侮辱嫌疑人FM和他的妻子时。肇事者随后将RS的尸体肢解成10个部分,并将其倾倒在三个不同的地方以消除痕迹。受害者的尸体被倾倒在北芝卡朗的丹戎普拉卡拉旺和勿加泗摄政区的Kedung Waringin。
法医心理学专家Reza Indragiri Amriel在回应肢解罪时说,肇事者的行为是残酷的,因为他们受到肇事者的侮辱,他的妻子受到骚扰。很有可能,如果事件真的发生了,肇事者会感到如此强烈的精神压力和愤怒。
他继续说,精神压力可以比作第49条第2款所述的异常精神冲击。
根据该条,甚至礼萨也认为,法官可以通过不对肇事者判处刑事判决来说服法官。
"但是,有必要检查淫秽和羞辱何时发生。如果时差很长,就很难用精神休克的说法说服法官,"礼萨在11月29日星期一说。
至于第49条第1款的内容,即不受到惩罚,任何人为自己或他人,为自己或他人,道德荣誉或财产,因为当时的攻击或威胁攻击非常接近并且违反法律。
他继续说,肇事者的主张不能被判为极端情绪干扰辩护(EEDD)的同义词。然而,他解释说,为了使法官授予EEDD,必须满足2个条件。
首先,肇事者的行为完全是由后来被杀害的人发起的外部因素引发的。
"其次,在挑起的事件(侮辱,淫秽)和谋杀行为之间没有时间差,甚至没有很短的时间差,"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