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维贾亚帕伦邦清真寺的2名承包商被判处11年监禁
帕伦邦 - 南苏门答腊省帕伦邦地区法院法官判处两名被控在斯里维贾亚大清真寺建设中腐败的承包商11年监禁。
两名被告是PT布兰塔斯阿比普拉亚和Dwi克里达亚尼KSO PT布兰塔斯阿迪布拉亚-PT约迪亚卡里亚的尤迪阿明托项目经理。
"起诉,宣布被告合法证明和令人信服地共同犯下腐败,并继续。首席大法官Syahlan Effendi于11月19日(星期五)在帕伦邦宣读了他的判决,他说:"如果得不到支付,将分别判处11年监禁和2.5亿卢比的罚款,取而代之的是各4个月的监禁。
除监禁外,每个被告还必须支付25亿卢比的罚款,以代替该案。
如果在判决后一个月内(合法),被告的财产被检察官没收拍卖,则该规定适用。
法官证实拍卖所得已归还该州。
他说:"如果价值仍然不足,则可判处四年监禁。
法官认为,所判的刑罚符合司法原则,适合不支持消除腐败方案的被告的行动,有关人员不后悔自己的行为。
他说:"在审查了证人和专家的证据和证词后,被告因被告的行为而发现国家损失640亿卢比,被判有罪。
对于被告的行为,应遵守1999年《刑法》第31条第2款第(1)款,该条涉及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第31号法律修正案。若:《刑法》第55条第1款至第1款。《刑法》第64条第(1)款作为主要条款。
违反1999年第31号《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刑法》第12条第(1)款,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第31号法律修正案乔。《刑法》第55条第1款至第1款,《刑法》第64条第(1)款作为次要条款。
此前,法官小组还以在斯里维贾亚大清真寺建设中的腐败刑事案件,分别判处被告12年监禁和5亿卢比的罚款,并规定如果不支付,将分别判处被告艾迪·赫尔曼托和Syarifuddin MF4个月的监禁。
被告是一个案卷中的四名被告。被告Eddy Hermanto担任斯里维贾亚大清真寺发展委员会主席,被告Syarifuddin MF担任斯里维贾亚大清真寺发展拍卖庭主席。
除了监禁判决外,法官还要求被告为嫌疑人艾迪·赫尔曼托支付每笔价值2.18亿卢比的替代罚款,两年监禁。然后为被告Syarifuddin价值10亿卢比的沉降两年零八个月的监禁。
南苏门答腊省高级检察官罗伊·里亚迪(JPU)说,他的政党选择考虑法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