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检察官办公室被授权窃听, Pshk: 容易受到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影响

雅加达 - 检察官办公室将拥有窃听权,如果批准。这载于2004年关于检察官办公室的第16号法律的修订中。

法律和政策研究中心(PSHK)研究员法伊里·努尔西亚姆西说,当局容易受到虐待和侵犯人权的侵害。

据安塔拉11月17日星期三报道,法伊里在雅加达众议院大厦举行的众议院第三委员会公开听证会上说:"检察官法案第30c条(k)条(k)必须理解为容易受到虐待和侵犯人权行为影响的努力。

第30c条(k)项提到,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窃听,并组织刑事行为领域的监测中心(监测)。

法伊里认为,需要有非常明确、坚定和可衡量的程序,而且与窃听权限有关的执法范围有限。

他提供了与窃听当局有关的另一种选择,即:第一,在法案中需要补充这些安排,从使用、程序到相关机构的参与。

第二,首先完成窃听法案,因为宪法法院关于窃听的决定的部分任务必须在立法范围内加以管制,特别是它自己的法律,该法律已开始在众议院推动。

因此,他建议首先解决《窃听法案》中的窃听概念,辩论的不是谁有权窃听,而是窃听的程序、影响和限制如何。

他认为,在这方面,执法机构可以成为能够授权这种窃听的机构。但是,如何程序、什么样的局限性必须首先解决讨论。

他说:"当Dpr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与总统就梅坎西梅尼亚达成一致时,它可以移动谁可以使用窃听权。

Fajri还强调,在第30b条信(f)中规定的多媒体监督方面赋予检察官权力,他认为该信与执法机构无关。

第30b条(f)项规定,在执法情报中,检察官办公室有权进行多媒体监视。他认为,多媒体监督的权威性无关紧要,因为监督机制是根据新闻理事会和印度尼西亚广播委员会(KPI)等机构单独建立的。

他说:"我们评估了《图书系统法》(2017年第3号法律)的较快发展,该法已经有自己的监督机制,检察官办公室参与的是执法,而不是已经进行的监督。

他认为,检察官参与执行有问题的多媒体内容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执法,而不是进入执法情报范围内的监视领域。

众议院第三委员会由众议院第三委员会副主席阿迪斯·卡迪尔和王子海鲁尔·萨利赫率领,就修订《检察官法》征求公众意见。

出席RDPU的有印度尼西亚检察官委员会主席巴里塔·西曼琼塔克、FHUI教授托波·桑托索、反腐败协会(MAKI)主任博亚明·赛曼、PSHK研究员法伊里·努尔西亚姆西和康特拉斯研究员西亚哈尔·巴努。